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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杭州市物价局公布 年度典型价格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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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重拳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
2016杭州市物价局公布 年度典型价格违法案例
2016-12-16

铁板鱿鱼菜单标价58元,结账价格却为68元;椒盐虾茹菜单标48元/斤,结帐价格为68元/斤;进入停车场停放超过1小时不足半小时的车辆,却以1小时为计价单位进行计费并收费;物业公司在收取规定物业费的同时,另行再向部分业主收取能耗费3100元……

2016年,杭州市物价局围绕服务保障G20峰会工作圆心,组织全市价格系统扎实开展“稳物价保峰会惠民生”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重拳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峰会召开提供了良好的价格环境,为服务社会民生做出积极贡献。据统计,1月-11月,全市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07件,经济制裁总金额 637.98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2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4.29万元,罚款227.69万元。

为警示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天,市物价局公布了2016年杭州市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主要囊括了餐饮、停车、环保、电商、涉企收费、物业等类型。

案例

1

老杭州兄弟老大排档

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件情况:2016年10月9日,根据消费者举报,上城区物价局对老杭州兄弟老大排档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016年10月4日,举报人在该店消费的铁板鱿鱼菜单标价58元,结账价格为68元;椒盐虾茹菜单标48元/斤,结账价格为68元/斤;辣炒海瓜子菜单标38元,结账价格为58元;海带菜单标16元,结账价格为22元。(二)不明码标价及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该排档销售的椒盐豆腐鱼、干锅肥牛、凤爪、扎啤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大部分菜品未标明规格,如盐水花生仅标注价格“15元”,泡椒凤爪标注价格“26元”,未标明规格和计量单位。

处理结果:老杭州兄弟老大排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上城区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

案例

2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兴宇停车场

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件情况:2016年1月1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兴宇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2013年9月4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兴宇停车场对进入停车场停放超过1小时不足半小时的车辆,以1小时为计价单位进行计费并收费;对夜间(20时至次日8时)停放的车辆按每小时10元/辆·次,最高封顶收费为30元/辆·次的标准进行计费并收费,违反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4〕101号)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兴宇停车场2013年9月4日向杭州市物价局报备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审核确认表》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杭州市物价局对其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

3

滨江区水务有限公司

不执行优惠水价案

案件情况:2016年10月,在全省涉企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市物价局对滨江区水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政函〔2016〕43号),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列入市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用水实行优惠,每立方米降低0.3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滨江区水务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符合要求的142家企业未执行优惠的差别水价。据统计,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该区域内的142家企业共计用水量2949874吨,滨江区水务有限公司多收金额884962.2元。

处理结果:目前,杭州市物价局督促该公司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令其将多收款全额退还给企业,并将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理。

案例

4

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等20家发电企业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案

案件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00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杭州市物价局在7、8、9月,对全市所有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上网电量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全市20家发电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在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时,排放污染物比例超过环保部门的规定,仍然享受了环保电价政策,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查,违法所得达174万元。

处理结果:杭州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对相关发电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

案例

5

某医疗机构擅自提高价格销售药品价格案

案件情况:根据工作安排,物价部门对某医疗机构检查中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提高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的价格违法事实。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医〔2011〕250号)、(浙价医〔2011〕92号)等文件规定,注射用头孢地嗪钠(1.0g)最高零售限价为71.7元/支(瓶);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哌拉西林1g/舒巴坦250mg)最高零售限价为33.7元/支(瓶)。事实上,该医疗机构以72.4元/支、88.7元/支、118元/支的价格销售注射用头孢地嗪钠,以51.4元/瓶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据统计,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该医疗机构违规提高价格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达603630.5元。

处理结果: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将多收款退还给消费者,并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

6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违规收取能耗费案

案件情况:根据消费者举报,临安市物价局对临安市太阳城小区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检查,发现:根据临安物价局临价〔2014〕011号批复的规定,前期物业费中已包含电梯和高压水泵运行维修等费用,不得另行向业主收取电梯和高压水泵运行等能耗费。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规定物业费的同时,另行再向部分业主收取能耗费3100元。

处理结果:临安市物价局已责令将违规收取的能耗费退还给业主,并将依法作出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案例

7

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不明码标价和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根据患者举报,萧山区物价局于2016年9月对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进行了检查,查实:(一)9月7日,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大厅中公示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中,微波治疗项目的计价单位为分钟,标准为8元;磁疗(低频磁)计价单位为分钟,标准为10元;磁疗(高频磁)计价单位为分钟,标准为60元。违反了浙价医〔2014〕87号和杭价服〔2014〕161号文件规定, “自2014年5月1日起,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并公示”、《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微波治疗项目的计价单位应为部位,磁疗项目计价单位应为次,且治疗时间每次不少于20分钟”等有关规定。(二)9月7日,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存在彩色多勒普超声常规检查、静脉输液等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以及部分药品价格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已构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和 “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2015年该医院因价格违法曾被物价部门处罚过,属屡查屡犯,应从重处罚。萧山区物价局对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不明码标价和不按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顶格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

8

富阳聚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件情况:2016年2月,根据投诉举报,富阳区物价局对富阳聚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外域旗舰店”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店在销售2015外域新款海宁皮衣绵羊皮真皮修身羽绒服短款狐狸毛领皮草女装时,标示“历史最低”价格促销用语,而事实上该款商品的销售价格并非历史最低。

处理结果:富阳聚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富阳区物价局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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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重拳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
2016杭州市物价局公布 年度典型价格违法案例
2016-12-16

铁板鱿鱼菜单标价58元,结账价格却为68元;椒盐虾茹菜单标48元/斤,结帐价格为68元/斤;进入停车场停放超过1小时不足半小时的车辆,却以1小时为计价单位进行计费并收费;物业公司在收取规定物业费的同时,另行再向部分业主收取能耗费3100元……

2016年,杭州市物价局围绕服务保障G20峰会工作圆心,组织全市价格系统扎实开展“稳物价保峰会惠民生”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重拳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峰会召开提供了良好的价格环境,为服务社会民生做出积极贡献。据统计,1月-11月,全市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07件,经济制裁总金额 637.98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2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4.29万元,罚款227.69万元。

为警示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天,市物价局公布了2016年杭州市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主要囊括了餐饮、停车、环保、电商、涉企收费、物业等类型。

案例

1

老杭州兄弟老大排档

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件情况:2016年10月9日,根据消费者举报,上城区物价局对老杭州兄弟老大排档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016年10月4日,举报人在该店消费的铁板鱿鱼菜单标价58元,结账价格为68元;椒盐虾茹菜单标48元/斤,结账价格为68元/斤;辣炒海瓜子菜单标38元,结账价格为58元;海带菜单标16元,结账价格为22元。(二)不明码标价及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该排档销售的椒盐豆腐鱼、干锅肥牛、凤爪、扎啤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大部分菜品未标明规格,如盐水花生仅标注价格“15元”,泡椒凤爪标注价格“26元”,未标明规格和计量单位。

处理结果:老杭州兄弟老大排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上城区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

案例

2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兴宇停车场

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件情况:2016年1月1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兴宇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2013年9月4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兴宇停车场对进入停车场停放超过1小时不足半小时的车辆,以1小时为计价单位进行计费并收费;对夜间(20时至次日8时)停放的车辆按每小时10元/辆·次,最高封顶收费为30元/辆·次的标准进行计费并收费,违反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4〕101号)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兴宇停车场2013年9月4日向杭州市物价局报备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审核确认表》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杭州市物价局对其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

3

滨江区水务有限公司

不执行优惠水价案

案件情况:2016年10月,在全省涉企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市物价局对滨江区水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政函〔2016〕43号),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列入市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用水实行优惠,每立方米降低0.3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滨江区水务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符合要求的142家企业未执行优惠的差别水价。据统计,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该区域内的142家企业共计用水量2949874吨,滨江区水务有限公司多收金额884962.2元。

处理结果:目前,杭州市物价局督促该公司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令其将多收款全额退还给企业,并将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理。

案例

4

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等20家发电企业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案

案件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00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杭州市物价局在7、8、9月,对全市所有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上网电量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全市20家发电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在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时,排放污染物比例超过环保部门的规定,仍然享受了环保电价政策,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查,违法所得达174万元。

处理结果:杭州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对相关发电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

案例

5

某医疗机构擅自提高价格销售药品价格案

案件情况:根据工作安排,物价部门对某医疗机构检查中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提高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的价格违法事实。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医〔2011〕250号)、(浙价医〔2011〕92号)等文件规定,注射用头孢地嗪钠(1.0g)最高零售限价为71.7元/支(瓶);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哌拉西林1g/舒巴坦250mg)最高零售限价为33.7元/支(瓶)。事实上,该医疗机构以72.4元/支、88.7元/支、118元/支的价格销售注射用头孢地嗪钠,以51.4元/瓶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据统计,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该医疗机构违规提高价格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达603630.5元。

处理结果: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将多收款退还给消费者,并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

6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违规收取能耗费案

案件情况:根据消费者举报,临安市物价局对临安市太阳城小区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检查,发现:根据临安物价局临价〔2014〕011号批复的规定,前期物业费中已包含电梯和高压水泵运行维修等费用,不得另行向业主收取电梯和高压水泵运行等能耗费。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规定物业费的同时,另行再向部分业主收取能耗费3100元。

处理结果:临安市物价局已责令将违规收取的能耗费退还给业主,并将依法作出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案例

7

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不明码标价和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根据患者举报,萧山区物价局于2016年9月对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进行了检查,查实:(一)9月7日,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大厅中公示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中,微波治疗项目的计价单位为分钟,标准为8元;磁疗(低频磁)计价单位为分钟,标准为10元;磁疗(高频磁)计价单位为分钟,标准为60元。违反了浙价医〔2014〕87号和杭价服〔2014〕161号文件规定, “自2014年5月1日起,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并公示”、《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微波治疗项目的计价单位应为部位,磁疗项目计价单位应为次,且治疗时间每次不少于20分钟”等有关规定。(二)9月7日,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存在彩色多勒普超声常规检查、静脉输液等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以及部分药品价格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已构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和 “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2015年该医院因价格违法曾被物价部门处罚过,属屡查屡犯,应从重处罚。萧山区物价局对杭州萧山九龙男科医院不明码标价和不按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顶格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

8

富阳聚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件情况:2016年2月,根据投诉举报,富阳区物价局对富阳聚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外域旗舰店”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店在销售2015外域新款海宁皮衣绵羊皮真皮修身羽绒服短款狐狸毛领皮草女装时,标示“历史最低”价格促销用语,而事实上该款商品的销售价格并非历史最低。

处理结果:富阳聚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富阳区物价局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