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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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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公告
2016-11-18

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5〕2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15〕156号)精神,现将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本市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普查主要内容: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三、普查方式:普查员上门登记。

四、时间安排:2016年11月至12月实施清查摸底,2017年1月至5月实施现场登记。

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对于摸清我市“三农”家底、把握“三农”发展新趋势、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填报农业普查表是每一个农村住户和单位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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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公告
2016-11-18

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5〕2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15〕156号)精神,现将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本市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普查主要内容: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三、普查方式:普查员上门登记。

四、时间安排:2016年11月至12月实施清查摸底,2017年1月至5月实施现场登记。

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对于摸清我市“三农”家底、把握“三农”发展新趋势、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填报农业普查表是每一个农村住户和单位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