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 记者 黄洪连 今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个重要创新规定就是家暴告诫书,它被不少妇女权益保护人士喻为反家暴的利器。针对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各种“微家暴”,由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出具的这份家暴告诫书,在可能发生的离婚诉讼中将成为“呈堂证供”,相当于固定了证据,不再空口无凭,这对施暴者来说有相当大的震慑力。 可是怎么向当事人发放这个告诫书,新颁布的法律只是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尚没有操作细则。 近日,记者了解到,临安市综治办、法院、公安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发文,就家暴告诫书的实施细则作出了指引,这为杭州实施家暴告诫制度开了个好头。 在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中,再次明确了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家暴。 临安市的实施办法中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应该予以告诫:家庭暴力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操作指引,当公安机关确认存在家暴并符合告诫情形后,由家暴事件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作出告诫书,并组织实施。民警向家暴施暴者发放告诫书时,会当场宣读告诫书的内容,而施暴者也必须签名捺印,签收这份严肃的法律文件。发放告诫书时,民警可以邀请当地妇联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见证。 根据该实施办法,如果家暴加害者收到告诫书后再次实施家暴,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理;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告诫书可以直接作为家暴证据予以采纳。 此外,法院审理家暴人身伤害刑事案件时,施暴者曾收到过告诫书的,将被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