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管理法指出,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 解读 制定法律是否意味政策“收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毋庸讳言,有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何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分支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介绍说,通过这次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既然代表机构放开,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