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报集团主办
2016年2月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按日期查找
B08:房产·健康新闻 上一版
本版主要新闻
房贷又出新政 不限购城市首付最低可20%
北京 开年二手房成交量为新房6.6倍
广东 去年卖地收入减少500多亿
全国46个限购城市九成已取消 一线城市仍在坚守
浙江对土地出让又出“六条禁令”
江西 首次购房农民将获补贴
产假能休多少天?哪些情况可再生育?
技术支持 : 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日报 都市快报 每日商报 城报 萧山日报
余杭晨报 富阳日报
高级搜索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返回主页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产假能休多少天?哪些情况可再生育?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权威解读全面两孩政策
2016-02-03

记者 余敏 通讯员 张桂芬

1月1日起,我国统一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1月14日,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全面落地。

产假能休多少天?哪些情况可再生育?“老处理”还执行吗?

昨天,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解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首先,必须要明确,“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我省新修改的条例,对生育政策做了以下调整——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了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情形。主要对象是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并继续保留增加其他情形的授权性规定,“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明确了因子女死亡和收养、送养子女适用的生育政策。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这些情况可以“再生育”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女方有30天奖励假 男方有15天护理假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生育两孩无须办理生育审批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老处理”还执行吗?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两孩的行为还要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不能“翻烧饼”;对其他情况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如何对待超生黑户问题?

我省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将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的规定,全省绝大多数地区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挂钩的情况,但也不否认个别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差地区存在延续从严从紧时期这一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省卫生计生委也多次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2012年原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生育证明等理由,不签发或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出生人口会不会大幅增长?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期内全省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释放生育年均新增的出生人数:常住人口为17万左右、户籍人口为9万左右。

但是,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不会导致生育水平的强烈反弹,也不会导致出生人口总量的大幅增长:一是目标人群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妇女占2/3左右、40岁上下各占一半左右,年龄、生理、心理和经济、养育条件等许多客观因素限制着群众选择再生育;二是受年龄结构变化等影响,我省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自2004年达1033万人的峰值后呈逐年下降态势,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三是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意愿的主流,群众的生育行为较为理性;四是单独两孩政策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

当然,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短期内出生人口明显增加,高龄、高危孕产妇会明显增多,这会使医院接生、妇幼保健、优生优育和幼托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矛盾更加突出、压力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应对准备,育龄群众也要理性安排生育时间,避免扎堆生育。

相关新闻

杭妇院

再生育门诊开诊

本报讯(记者 柴悦颖 通讯员 陈聪聪)生育第二胎,也需要更多准备。随着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落地,要求二胎生育的夫妇日益增多,为此,杭妇院特别开设了再生育门诊。

从2月1日起,杭妇院再生育门诊正式开诊,地点设置在生殖医学中心内。生殖医学中心由生殖、男科、遗传学专家组成团队,可提供一站式专家团队诊疗保健服务。

门诊可对备孕夫妇双方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评估。针对年龄偏大的夫妇,还要评估双方的生育能力。如果怀第一胎时出现了染色体异常或其他遗传性疾病,遗传学专家将对其进行特殊的专项检查,避免再次发生异常情况;如备孕女性有内科合并症,将预约内科医生进行联合会诊。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推荐好友] [打印本页] [收藏本文] [返回首页]
产假能休多少天?哪些情况可再生育?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权威解读全面两孩政策
2016-02-03

记者 余敏 通讯员 张桂芬

1月1日起,我国统一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1月14日,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全面落地。

产假能休多少天?哪些情况可再生育?“老处理”还执行吗?

昨天,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解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首先,必须要明确,“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我省新修改的条例,对生育政策做了以下调整——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了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情形。主要对象是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并继续保留增加其他情形的授权性规定,“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明确了因子女死亡和收养、送养子女适用的生育政策。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这些情况可以“再生育”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女方有30天奖励假 男方有15天护理假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生育两孩无须办理生育审批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老处理”还执行吗?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两孩的行为还要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不能“翻烧饼”;对其他情况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如何对待超生黑户问题?

我省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将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的规定,全省绝大多数地区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挂钩的情况,但也不否认个别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差地区存在延续从严从紧时期这一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省卫生计生委也多次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2012年原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生育证明等理由,不签发或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出生人口会不会大幅增长?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期内全省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释放生育年均新增的出生人数:常住人口为17万左右、户籍人口为9万左右。

但是,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不会导致生育水平的强烈反弹,也不会导致出生人口总量的大幅增长:一是目标人群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妇女占2/3左右、40岁上下各占一半左右,年龄、生理、心理和经济、养育条件等许多客观因素限制着群众选择再生育;二是受年龄结构变化等影响,我省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自2004年达1033万人的峰值后呈逐年下降态势,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三是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意愿的主流,群众的生育行为较为理性;四是单独两孩政策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

当然,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短期内出生人口明显增加,高龄、高危孕产妇会明显增多,这会使医院接生、妇幼保健、优生优育和幼托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矛盾更加突出、压力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应对准备,育龄群众也要理性安排生育时间,避免扎堆生育。

相关新闻

杭妇院

再生育门诊开诊

本报讯(记者 柴悦颖 通讯员 陈聪聪)生育第二胎,也需要更多准备。随着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落地,要求二胎生育的夫妇日益增多,为此,杭妇院特别开设了再生育门诊。

从2月1日起,杭妇院再生育门诊正式开诊,地点设置在生殖医学中心内。生殖医学中心由生殖、男科、遗传学专家组成团队,可提供一站式专家团队诊疗保健服务。

门诊可对备孕夫妇双方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评估。针对年龄偏大的夫妇,还要评估双方的生育能力。如果怀第一胎时出现了染色体异常或其他遗传性疾病,遗传学专家将对其进行特殊的专项检查,避免再次发生异常情况;如备孕女性有内科合并症,将预约内科医生进行联合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