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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聂树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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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12-03

最高法公布再审判决全文

从九个方面认定证据不足 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的话语刚落,72岁的聂母张焕枝失声痛哭。

“我等这个无罪判决等太久了,我很满意这个结果,可我儿子再怎样也回不来了,我很想他。”她说,“我知道我儿子没有犯过这些罪,这个信念让我这么多年坚持了下来。原审里有那么多重大疑问,我始终坚信,这个案子会澄清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

案情回顾

1994年

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

8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

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1995年

3月15日,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提出上诉。

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执行死刑。

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

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

2007年

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

2013年

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2016年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

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高校师生、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全文公布 九方面认定证据不足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公布了《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全文(下简称“判决书”;受害人“康某某”,即判决书中的“康某1”)。判决书从九个方面具体评判。

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

离案发现场约2公里的石家庄市电化厂平房宿舍区有一个公共厕所,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记载,附近有群众反映,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常在附近闲转,看到有人就进厕所;破案报告记载,群众反映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周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康某1被害案专案组遂组织人员在此蹲守。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聂树斌骑一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

《判决书》说:聂树斌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原审卷宗内没有群众反映聂树斌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原审卷宗内无证据证实聂树斌系群众反映的男青年。”

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

判决书说,从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被抓获,到9月28日卷内出现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共有5天时间,原审卷宗内没有这5天的讯问笔录。而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且有笔录,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

在1994年9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在聂树斌供认有罪后问道:“为什么原来不讲实话?”聂树斌答:“我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9月29日聂树斌在自书的《检查》中写道:“在审问时,我心里还隐着一些侥幸心理,想隐瞒过关。”在同年12月26日送达起诉书笔录中,送达人员问聂树斌什么时候交代的犯罪事实,聂树斌答:“一开始没交代,第二天晚上交代的。”

有办案人员称:“聂树斌头一天只承认了一些偷看女人解手的流氓行为,到了第二天,开始陆陆续续交代了一些犯罪事实,到了27日就彻底交代清楚了。”

原办案机关干警撰写并发表在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上的《青纱帐迷案》一文反映,聂树斌被抓获并被关进派出所后的一个星期内,办案机关一直在对其“突审”。

判决书说,这5天讯问笔录缺失,原办案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由于上述讯问笔录缺失,导致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有讯问笔录,且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树斌有利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缺失这5天讯问笔录存在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前50天内证人证言缺失

原审卷宗显示,康某1丈夫侯某某、同事余某某在康某1失踪前曾与其见面,康某1失踪后还参与寻找,余某某和康某2最先发现了康某1的衣物。

判决书说,但是,从1994年8月11日发现康某1尸体到同年9月底聂树斌认罪,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卷内显示,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现侯某某的首次证言,10月11日和10月21日才首次出现康某1同事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

多名证人证明案发之后50天内,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过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多名原办案人员证实案发之后即作了询问证人笔录。据《青纱帐迷案》一文记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1994年8月11日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办案人员“奔波于工厂、农村、居民区和田间地头认真调查访问,先后调查访问群众上千人次,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终于获得了有价值的线索”。

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就原审卷宗内为何没有这50天的证人证言,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他们作出了两种解释:一种说法是当时摸排大多用笔记本记录,破案需要的材料才会整理,不需要就不整理,没有入卷可能是这个原因造成的;另一种说法是当时的办案习惯是侦查卷宗不装订,先送给预审科去挑,没有用的预审科就剔出去,这些证人证言可能被预审科当作没有用的剔除了,入了副卷,副卷后来搬家时丢失。

这些解释对于一般的摸排对象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对于询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人,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当时的办案规范和惯常做法。即使当时有将材料送预审科挑选的做法,对于这些重要的证人证言也不应当剔除。

判决书说:“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证言全部缺失不合常理,且关键证人侯某某后来对与康某1最后见面时间的证言作出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对康某1死亡时间和聂树斌作案时间等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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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12-03

最高法公布再审判决全文

从九个方面认定证据不足 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的话语刚落,72岁的聂母张焕枝失声痛哭。

“我等这个无罪判决等太久了,我很满意这个结果,可我儿子再怎样也回不来了,我很想他。”她说,“我知道我儿子没有犯过这些罪,这个信念让我这么多年坚持了下来。原审里有那么多重大疑问,我始终坚信,这个案子会澄清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

案情回顾

1994年

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

8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

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1995年

3月15日,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提出上诉。

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执行死刑。

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

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

2007年

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

2013年

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2016年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

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高校师生、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全文公布 九方面认定证据不足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公布了《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全文(下简称“判决书”;受害人“康某某”,即判决书中的“康某1”)。判决书从九个方面具体评判。

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

离案发现场约2公里的石家庄市电化厂平房宿舍区有一个公共厕所,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记载,附近有群众反映,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常在附近闲转,看到有人就进厕所;破案报告记载,群众反映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周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康某1被害案专案组遂组织人员在此蹲守。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聂树斌骑一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

《判决书》说:聂树斌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原审卷宗内没有群众反映聂树斌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原审卷宗内无证据证实聂树斌系群众反映的男青年。”

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

判决书说,从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被抓获,到9月28日卷内出现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共有5天时间,原审卷宗内没有这5天的讯问笔录。而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且有笔录,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

在1994年9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在聂树斌供认有罪后问道:“为什么原来不讲实话?”聂树斌答:“我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9月29日聂树斌在自书的《检查》中写道:“在审问时,我心里还隐着一些侥幸心理,想隐瞒过关。”在同年12月26日送达起诉书笔录中,送达人员问聂树斌什么时候交代的犯罪事实,聂树斌答:“一开始没交代,第二天晚上交代的。”

有办案人员称:“聂树斌头一天只承认了一些偷看女人解手的流氓行为,到了第二天,开始陆陆续续交代了一些犯罪事实,到了27日就彻底交代清楚了。”

原办案机关干警撰写并发表在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上的《青纱帐迷案》一文反映,聂树斌被抓获并被关进派出所后的一个星期内,办案机关一直在对其“突审”。

判决书说,这5天讯问笔录缺失,原办案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由于上述讯问笔录缺失,导致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有讯问笔录,且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树斌有利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缺失这5天讯问笔录存在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前50天内证人证言缺失

原审卷宗显示,康某1丈夫侯某某、同事余某某在康某1失踪前曾与其见面,康某1失踪后还参与寻找,余某某和康某2最先发现了康某1的衣物。

判决书说,但是,从1994年8月11日发现康某1尸体到同年9月底聂树斌认罪,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卷内显示,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现侯某某的首次证言,10月11日和10月21日才首次出现康某1同事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

多名证人证明案发之后50天内,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过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多名原办案人员证实案发之后即作了询问证人笔录。据《青纱帐迷案》一文记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1994年8月11日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办案人员“奔波于工厂、农村、居民区和田间地头认真调查访问,先后调查访问群众上千人次,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终于获得了有价值的线索”。

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就原审卷宗内为何没有这50天的证人证言,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他们作出了两种解释:一种说法是当时摸排大多用笔记本记录,破案需要的材料才会整理,不需要就不整理,没有入卷可能是这个原因造成的;另一种说法是当时的办案习惯是侦查卷宗不装订,先送给预审科去挑,没有用的预审科就剔出去,这些证人证言可能被预审科当作没有用的剔除了,入了副卷,副卷后来搬家时丢失。

这些解释对于一般的摸排对象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对于询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人,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当时的办案规范和惯常做法。即使当时有将材料送预审科挑选的做法,对于这些重要的证人证言也不应当剔除。

判决书说:“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证言全部缺失不合常理,且关键证人侯某某后来对与康某1最后见面时间的证言作出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对康某1死亡时间和聂树斌作案时间等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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