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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卖保险要录音录像 网销关键环节需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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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卖保险要录音录像 网销关键环节需截屏
2016-10-18

保监会将重拳整治“销售误导”

为了从源头上堵截保险行业久治不愈的“销售误导”顽疾,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今年8月份保监会已起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启第一轮行业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内容,实现销售行为重要信息可回看、问题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近期,上海证券报报道《办法》已经开始第二轮征求意见,并将在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马杉 漫画 连诚

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从源头上防微杜渐

在今年8月初第一次征求意见后,纳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产品基本全险种覆盖,包括人身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险(包括附加险为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险)、商业车险、特定情形下销售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险产品,团险除外。渠道上也是全覆盖,包含代理人、电网销、银保渠道等。

从措施来看,纳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措施包括: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销售现场拍照,电话销售录音,互联网投保操作轨迹、截屏,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措施。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加强服务创新,运用新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办法》对于采取何种可回溯措施及具体时间表进行分类细化。对比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轮征求意见稿透露将在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根据市场各方的反馈意见后,进行一定幅度的修改完善,降低各家保险公司的操作难度。

例如,应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范围,第一稿中这样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险或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购买人身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办法》规定保险产品的。

在初稿下发之后,来自业内的反馈认为,监管出台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的初衷是重拳整治销售误导,但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全渠道、全险种覆盖的难度较大。

因此,在修改完善后的第二稿中,涉及录音录像实施范围部分,细分为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兼业代理机构这两类。第一类机构只有在“销售投连险产品的、向年龄超过60周岁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为超过一年人身险产品的”情况下,才须在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而第二类机构由于整体规范程度欠佳,则被要求凡是“销售保险期间为超过一年的人身险产品”的,就要同步录音录像。

与现在的只需客户签字相比

严格规范了许多

昨日,记者采访了几家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卖保险仍以客户本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签字为准,保险公司并不会同步录音录像。

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由于在销售关键环节没有任何取证,的确为日后的一些保险纠纷埋下隐患。我就遇见过很多纠纷,保险公司和客户通常各执一词,都觉得有理说不清。”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建立可回溯制度来重拳整治销售误导的举措,短期内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些不方便,诸如人力成本增加、技术成本增加、第三方渠道不予配合等问题,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办法》强化了对保险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要求,更好地治理销售误导问题。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根据相关通知,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对可回溯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未按《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可采取通报批评、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无疑折射出保监部门在整治销售误导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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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卖保险要录音录像 网销关键环节需截屏
2016-10-18

保监会将重拳整治“销售误导”

为了从源头上堵截保险行业久治不愈的“销售误导”顽疾,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今年8月份保监会已起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启第一轮行业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内容,实现销售行为重要信息可回看、问题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近期,上海证券报报道《办法》已经开始第二轮征求意见,并将在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马杉 漫画 连诚

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从源头上防微杜渐

在今年8月初第一次征求意见后,纳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产品基本全险种覆盖,包括人身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险(包括附加险为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险)、商业车险、特定情形下销售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险产品,团险除外。渠道上也是全覆盖,包含代理人、电网销、银保渠道等。

从措施来看,纳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措施包括: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销售现场拍照,电话销售录音,互联网投保操作轨迹、截屏,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措施。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加强服务创新,运用新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办法》对于采取何种可回溯措施及具体时间表进行分类细化。对比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轮征求意见稿透露将在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根据市场各方的反馈意见后,进行一定幅度的修改完善,降低各家保险公司的操作难度。

例如,应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范围,第一稿中这样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险或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购买人身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办法》规定保险产品的。

在初稿下发之后,来自业内的反馈认为,监管出台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的初衷是重拳整治销售误导,但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全渠道、全险种覆盖的难度较大。

因此,在修改完善后的第二稿中,涉及录音录像实施范围部分,细分为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兼业代理机构这两类。第一类机构只有在“销售投连险产品的、向年龄超过60周岁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为超过一年人身险产品的”情况下,才须在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而第二类机构由于整体规范程度欠佳,则被要求凡是“销售保险期间为超过一年的人身险产品”的,就要同步录音录像。

与现在的只需客户签字相比

严格规范了许多

昨日,记者采访了几家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卖保险仍以客户本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签字为准,保险公司并不会同步录音录像。

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由于在销售关键环节没有任何取证,的确为日后的一些保险纠纷埋下隐患。我就遇见过很多纠纷,保险公司和客户通常各执一词,都觉得有理说不清。”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建立可回溯制度来重拳整治销售误导的举措,短期内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些不方便,诸如人力成本增加、技术成本增加、第三方渠道不予配合等问题,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办法》强化了对保险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要求,更好地治理销售误导问题。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根据相关通知,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对可回溯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未按《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可采取通报批评、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无疑折射出保监部门在整治销售误导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