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首次对施暴方强制搬离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西法
10月9日上午10点,三墩一小区单元楼下,一个中年男人正在往三轮车上搬东西。距离他不远处,站着西湖法院的执行法官陈晓、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
男人边搬边嘀咕:“家里电饭煲是我买的,空调我也出了钱的,这些都要分分清楚……”
陈法官劝他,财产如何分割,法院在调查核实后会处理的。
3小时后,男人最后检查了一遍三轮车上的东西,一语不发地骑上车,离开了。
男人姓冯,46岁,此前有过一段婚姻,但老婆嫌他没本事,脾气又大,在2004年底提出了离婚。之后,老冯一个人在蒋村租房住,平时打些零工谋生。
2006年,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40岁的王大姐。
王大姐家住三墩,离异后独自抚养儿子,生活过得蛮不容易。她跟老冯吃过几次饭,觉得对方看起来老实,也蛮喜欢孩子,应该是个靠谱的、会过日子的人。
在身边朋友的撮合下,2007年,老冯和王大姐去民政局领了证,老冯也名正言顺地搬进了王大姐的房子。
然而,婚后不久,王大姐就发现,生活非但没有变好,反而成了一场噩梦。
老冯是个火暴脾气,又爱喝酒,每次喝完酒就开始抱怨这抱怨那,王大姐稍微反驳两句,他便大发雷霆,要对王大姐动手。
“开始他发火我都让着他,以为不跟他吵就好了,没想到他越来越不像话,一次比一次打得厉害。”王大姐说,自己毕竟是二婚,各方面条件都不出色,所以很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可老冯似乎并不这么想,完全把她当成了“出气筒”,也不管儿子在不在场,只要碰到不顺心的事,就是一顿拳脚。
结婚十年,王大姐几乎每天都过得提心吊胆,身上乌青、淤血不断。
今年9月8日晚,老冯又因为菜烧得不合胃口和王大姐吵了起来,14岁的儿子在一旁吓得大哭。这次,王大姐忍不住回击了:“不好吃你就别吃!”
这句话彻底惹恼了老冯,两人扭打成一团。
气急之下,红了眼的老冯跑到厨房操起菜刀,对着王大姐的面部砍了下去。儿子跑过来拉他,头上也中了一刀,鲜血直流。
看到血,老冯愣了片刻。王大姐趁机抱着儿子躲进房间,反锁房门,报了警。
幸运的是,王大姐和儿子伤得都不重。老冯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处以12天的行政拘留。
这一次,王大姐下定决心,一定要和老冯离婚。
9月12日,王大姐在律师陪同下来到西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我现在很后悔,早知道是这样,还不如一个人过,我不会再犹豫了。”
王大姐说,其实自己早就有离婚的念头了,之前也到法院起诉过,可老冯苦苦哀求,甚至跪下来抱着她的大腿,她心一软,便撤诉了。
西湖法院调查情况后,次日便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冯某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冯某迁出申请人的住所。
9月18日,法院向市、区妇联,派出所及居委会都送达了人身保护令。
9月21日,执行法官陈晓前往拘留所提审老冯,向他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还向他释明法理,告诉他不能再打王大姐,且必须按照裁定书搬离现住处。
“我又没房子的,搬走以后你让我住哪里?”老冯接过通知书,明显有些不满。
陈法官说,既然王大姐已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保证她的安全,如果老冯不配合执行法院裁定,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老冯沉默半晌,最终同意在10月9日搬离王大姐家。
为了保证法院裁定切实实施,10月9日一早,陈法官就到了王大姐家楼下,督促老冯搬离。老冯虽然有些不情愿,但还是将自己的东西都收拾打包到了车上。
陈法官说,此前杭州各法院已发出过多份“人身保护令”,但像这样要求施暴方从受害人家中强制搬离的,还是第一次。
接下来,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王大姐起诉老冯离婚一案。
人身保护令到底有什么用
又该如何申请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部首席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对于家暴案件,受害人既可以直接向法院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不必然要求受害人必须同时离婚诉讼;也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院新的批复意见,申请人身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也不用提供担保,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那么,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形式和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有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4.除了受害人,近亲属等也可以申请: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5.要提交的证据:受伤照片、病历、验伤报告、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