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杉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签署《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 共同维护社会信用合作公约》。《合作公约》针对转移资产、妨碍执行、逃匿跑路、变换主体、虚假诉讼、虚假担保等12类逃废债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确立了停开账户、限制支付、停办贷款、停办信用卡等四大惩戒措施。 同时,为了实现逃废债行为信息互通、共享,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已于近日建成“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信息平台”。今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平台上申报提交逃废债行为和当事人信息,经审核后向逃废债行为当事人发出警示函,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平台将发布联合惩戒公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步开展公告所示的限制金融服务类惩戒措施,并进行动态管理。 据悉,温州、绍兴等部分地市银行业开展了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的先期探索,制定实施方案,配合政府开展金融服务惩戒,共涉及贷款金额37.21亿元,其中有4.54亿元贷款已取得了明显进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作为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浙江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查询政府信用平台、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银行业协会等发布的失信行为人信息,对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税务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要依法实施金融惩戒,并严防逃废债当事人变换方式逃避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