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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边走边拍 可有人说这是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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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边走边拍 可有人说这是侵犯隐私
2016-09-13

高峰 朱振辉 通讯员 徐晨

拍照,是很多人留住美好记忆的一种方式,微友沈先生就是一位摄影爱好者,用他的话说:“我就是天生热爱摄影!”

沈先生今年43岁,没有固定工作,最大的爱好是“边走边拍”。

“我喜欢在坐公交车或者走路的时候,录下一路上所见一切美丽的事物或风景,回家后再慢慢欣赏,并把视频里自己最喜欢的、最美丽的镜头截下来,放在自己的微博上或者发朋友圈,我的本意是和大家一起分享美好的事物。”沈先生说。

沈先生分享的照片类型很多,其中有不少是人物照。他说,路上常常能看到一些恋爱中的年轻人,很亲昵很甜蜜,他觉得画面很美,就会拍下来传到微博和大家分享。

有时候看到很有朝气,或者很有气质很美的女孩子,沈先生也会拍一拍。可是有网友评论说,他这样做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很疑惑,一边走一边录像这种行为真的违法吗?情侣的照片真的不能拍吗?”沈先生的这个困扰,也是很多街头摄影师担心的。在创作的同时,也常常要担忧是否触犯到了他人隐私。

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来给大家讲一讲,在个人爱好和保护隐私之间,该如何恰当把握。

签约律师朱鲜平:一般来说,未经他人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他人肖像,凡是符合这样要求的,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为维护社会公众获得一般信息的利益,确保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在某些情形中对肖像的使用即便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亦不构成侵权行为,如出于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集体肖像、肖像仅是某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等。

微友沈先生说自己喜欢一边走一边录像,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记录手法,属于个人在公共场所合理的行为自由,并不会对他人的肖像以及隐私构成侵权;然而倘若对某个人的肖像进行截取,并突出其地位,又将其上传至QQ空间、微博、微信等公众可以广泛传播的载体时,未经被拍摄人同意,则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泄露个人信息的,则很可能侵犯了其隐私。

肖像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法律虽对其保护予以限制,但在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个人的信息遭受各种侵害或被泄露变得极为容易。

因此,建议爱摄影的微友,在展现兴趣爱好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好那些不经意落入您镜头的人。

签约律师朱鲜平:

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9年从事律师行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业顾问,擅长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以及公司治理等非诉业务,现致力于企业法治管理的法律服务产品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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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边走边拍 可有人说这是侵犯隐私
2016-09-13

高峰 朱振辉 通讯员 徐晨

拍照,是很多人留住美好记忆的一种方式,微友沈先生就是一位摄影爱好者,用他的话说:“我就是天生热爱摄影!”

沈先生今年43岁,没有固定工作,最大的爱好是“边走边拍”。

“我喜欢在坐公交车或者走路的时候,录下一路上所见一切美丽的事物或风景,回家后再慢慢欣赏,并把视频里自己最喜欢的、最美丽的镜头截下来,放在自己的微博上或者发朋友圈,我的本意是和大家一起分享美好的事物。”沈先生说。

沈先生分享的照片类型很多,其中有不少是人物照。他说,路上常常能看到一些恋爱中的年轻人,很亲昵很甜蜜,他觉得画面很美,就会拍下来传到微博和大家分享。

有时候看到很有朝气,或者很有气质很美的女孩子,沈先生也会拍一拍。可是有网友评论说,他这样做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很疑惑,一边走一边录像这种行为真的违法吗?情侣的照片真的不能拍吗?”沈先生的这个困扰,也是很多街头摄影师担心的。在创作的同时,也常常要担忧是否触犯到了他人隐私。

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来给大家讲一讲,在个人爱好和保护隐私之间,该如何恰当把握。

签约律师朱鲜平:一般来说,未经他人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他人肖像,凡是符合这样要求的,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为维护社会公众获得一般信息的利益,确保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在某些情形中对肖像的使用即便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亦不构成侵权行为,如出于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集体肖像、肖像仅是某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等。

微友沈先生说自己喜欢一边走一边录像,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记录手法,属于个人在公共场所合理的行为自由,并不会对他人的肖像以及隐私构成侵权;然而倘若对某个人的肖像进行截取,并突出其地位,又将其上传至QQ空间、微博、微信等公众可以广泛传播的载体时,未经被拍摄人同意,则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泄露个人信息的,则很可能侵犯了其隐私。

肖像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法律虽对其保护予以限制,但在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个人的信息遭受各种侵害或被泄露变得极为容易。

因此,建议爱摄影的微友,在展现兴趣爱好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好那些不经意落入您镜头的人。

签约律师朱鲜平:

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9年从事律师行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业顾问,擅长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以及公司治理等非诉业务,现致力于企业法治管理的法律服务产品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