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9日晚,福建福安市林某在单位走路时,因低头玩手机,不慎碰到路肩而摔下路面受伤,送医抢救8日后死亡。家属诉至法院,认为责任在单位:事发路面没有安装确保行人安全护栏,也缺乏必要的照明设施。
日前,福安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为,受害人林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福安市某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没有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提醒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最终,家属获赔1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