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报集团主办
2016年6月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按日期查找
A14:中国和世界 上一版  下一版
本版主要新闻
生死37秒 中国赴马里维和官兵遭袭当晚经历了什么?
爸爸否认女儿捡到钱包交给他 6岁女孩当着失主的面说:我把包交给你了
技术支持 : 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日报 都市快报 每日商报 都市周报 城报
萧山日报 余杭晨报 富阳日报
高级搜索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返回主页
上一篇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爸爸否认女儿捡到钱包交给他 6岁女孩当着失主的面说:我把包交给你了
2016-06-08

法院解析:为什么采信6岁女孩的陈述

家住江苏徐州的赵女士不慎丢了装有大额现金挎包,一个6岁女孩称捡到了包并交给了父亲,然而,女孩父亲断然否认了孩子的说法。无奈,赵女士将女孩父亲告上了法院。6日,徐州铜山法院针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女士人民币18000元。

媒体报道小女孩承认捡到了钱包

去年11月份,赵女士家正在装修新房。11月25日,赵女士带着挎包,准备给装修工人结款。当天下午,她去接孩子,不慎将挎包丢失了。赵女士说,包内装有18000多元的工程结算款。

回到家后,赵女士才发现情况并报警,她返回事发地附近寻找,一无所获。第二天一早,在校方老师的询问下,几个孩子说,他们曾看到6岁的甜甜捡到了一个挎包。赵女士找到了女孩,孩子亲口承认前一天放学时,捡到了一个包,回家交给了父亲。

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探头。为保留“证据”,赵女士录制了询问过程。

然而,校方反馈信息说,女孩父亲说孩子说谎了,她根本没有捡到包。赵女士称,她询问周先生后,也得到同样的答案。“当时孩子就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声音重复,‘我把包交给你了’。”一气之下,赵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

在5月30日的庭审中,周先生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女儿没有捡到赵女士的包,赵女士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天带了1.8万元到学校,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周先生的女儿捡到了包。至于赵女士录下的视频资料,被告认为,赵女士在询问未成年人时以诱导的方式发问,并且当时没有监护人在场,这份证据是不合法的。

赵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出示了事发时当地媒体的公开报道,该报道中,记者询问那个小女孩同样的问题,小女孩仍然回答是自己捡到挎包并交给了爸爸。赵女士还找来了施工方负责人朱先生作为自己的证人,朱先生说,当天双方确实约定结清工程款。赵女士的证人还包括她的姐姐,她能够证明1.8万元的来源。

答辩中,周先生的律师说,赵女士长期声称被告捡到了这笔钱,给被告的声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被告将视情况提起反诉,要求赵女士赔偿侵害名誉权的损失。

女孩是否捡到了钱包

因为案情复杂,铜山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研究后认为:

被告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对捡钱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自己回忆并清晰地陈述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赵女士在丢失钱包后,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女儿捡到钱包,并询问和录像,是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被告周先生拒绝承认捡到钱包的事实后,赵女士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在被告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女儿仍陈述捡到钱包交给被告,该陈述与其之前向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是否有证据证明钱包里有1.8万元

对于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周先生提出质疑的说法,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徐州农村有个风俗,老百姓在盖房子或装修房子时,亲属往往给予一定的“贺房钱”,赵女士钱包里的这些钱正是来源于其母亲、弟弟、妹妹等人所给的“贺房钱”。之所以随身携带,赵女士解释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对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实。

另外,因为内心焦虑,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真实性较高。

综上,原告已经证明了钱包内的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据此足以认定钱包内有18000元的事实。 据扬子晚报

上一篇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推荐好友] [打印本页] [收藏本文] [返回首页]
爸爸否认女儿捡到钱包交给他 6岁女孩当着失主的面说:我把包交给你了
2016-06-08

法院解析:为什么采信6岁女孩的陈述

家住江苏徐州的赵女士不慎丢了装有大额现金挎包,一个6岁女孩称捡到了包并交给了父亲,然而,女孩父亲断然否认了孩子的说法。无奈,赵女士将女孩父亲告上了法院。6日,徐州铜山法院针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女士人民币18000元。

媒体报道小女孩承认捡到了钱包

去年11月份,赵女士家正在装修新房。11月25日,赵女士带着挎包,准备给装修工人结款。当天下午,她去接孩子,不慎将挎包丢失了。赵女士说,包内装有18000多元的工程结算款。

回到家后,赵女士才发现情况并报警,她返回事发地附近寻找,一无所获。第二天一早,在校方老师的询问下,几个孩子说,他们曾看到6岁的甜甜捡到了一个挎包。赵女士找到了女孩,孩子亲口承认前一天放学时,捡到了一个包,回家交给了父亲。

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探头。为保留“证据”,赵女士录制了询问过程。

然而,校方反馈信息说,女孩父亲说孩子说谎了,她根本没有捡到包。赵女士称,她询问周先生后,也得到同样的答案。“当时孩子就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声音重复,‘我把包交给你了’。”一气之下,赵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

在5月30日的庭审中,周先生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女儿没有捡到赵女士的包,赵女士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天带了1.8万元到学校,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周先生的女儿捡到了包。至于赵女士录下的视频资料,被告认为,赵女士在询问未成年人时以诱导的方式发问,并且当时没有监护人在场,这份证据是不合法的。

赵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出示了事发时当地媒体的公开报道,该报道中,记者询问那个小女孩同样的问题,小女孩仍然回答是自己捡到挎包并交给了爸爸。赵女士还找来了施工方负责人朱先生作为自己的证人,朱先生说,当天双方确实约定结清工程款。赵女士的证人还包括她的姐姐,她能够证明1.8万元的来源。

答辩中,周先生的律师说,赵女士长期声称被告捡到了这笔钱,给被告的声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被告将视情况提起反诉,要求赵女士赔偿侵害名誉权的损失。

女孩是否捡到了钱包

因为案情复杂,铜山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研究后认为:

被告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对捡钱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自己回忆并清晰地陈述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赵女士在丢失钱包后,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女儿捡到钱包,并询问和录像,是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被告周先生拒绝承认捡到钱包的事实后,赵女士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在被告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女儿仍陈述捡到钱包交给被告,该陈述与其之前向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是否有证据证明钱包里有1.8万元

对于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周先生提出质疑的说法,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徐州农村有个风俗,老百姓在盖房子或装修房子时,亲属往往给予一定的“贺房钱”,赵女士钱包里的这些钱正是来源于其母亲、弟弟、妹妹等人所给的“贺房钱”。之所以随身携带,赵女士解释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对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实。

另外,因为内心焦虑,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真实性较高。

综上,原告已经证明了钱包内的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据此足以认定钱包内有18000元的事实。 据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