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一定要慎重!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尚法 徐晨
近日,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田先生,80后,江苏人,是当地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
据他在起诉状中说,2014年底,他被公司派到杭州出差,一住就是三个月。其间,他玩陌陌打发时间,有个姓王的姑娘主动来加了他好友。
小王跟田先生年龄相仿,两人共同话题蛮多,一来二去聊得熟络起来,几乎天天都要互发微信。
去年1月28日,小王在微信上向田先生借钱,说自己工资还没到账,房东催缴房租,想先借3000元救急。田先生对小王颇有好感,一口应允,并约对方出来见面。
当天下午,两人在西湖文化广场一家连锁餐厅吃饭。刚一见面,田先生就从包里掏出3000元现金,递了过去;小王连连道谢,拿着餐厅点餐的铅笔,顺手就写了张借条。
借条内容很简单,只写了借款金额,没注明利息和还款时间。不过,田先生并未细看,接过来就随手塞进了包里。饭后,他提出送小王回家。
“那次见面我们彼此印象都蛮好的,之后也一直保持联系,她还经常会关心我,问我工作累不累、生活好不好。”田先生说,自己心里已经把小王当成了好朋友,遇到什么烦心的事情,都会找她吐槽。
到了2月14日情人节,小王又给田先生发了条求助微信,说自己信用卡透支,马上就要过还款日期了,希望田先生再借她2500元,先把信用卡还掉。她还承诺,等第二天发工资了,就连上一笔钱一起还给田先生。
田先生二话没说就用支付宝给小王转了钱。小王收到钱,又说了不少感谢的话。
然而,到了第二天,她却压根没提还钱的事。田先生以为对方事多忘了,也没好意思问。
转眼一周过去,眼看小王似乎把借钱的事忘得一干二净,田先生忍不住发微信向她讨要。小王一会说自己正在换银行卡,一会说忘记取钱,拖了一个多月就是不还,最后干脆把田先生的微信和电话都拉黑了。
田先生联系不上小王,无奈之下,只得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钱是不多,可我把她当朋友才借给她的,她呢?反过来把我当傻子?”庭上,田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小王写的借条作为证据。
小王本人没有出庭,也没有请律师。
法官审理后,将择日宣判此案。
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有借条就一定能把钱拿回来吗?写借条要注意哪些细节?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这些问题,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孔春凤为大家解答。
签约律师孔春凤答:
1.写借条要注意哪些问题?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中间,出借方往往基于信任关系或者碍于面子,不写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最后造成借贷关系不能证明的不利局面。因此,书面凭证非常重要,书写借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写明借款原因、借款数额、借还款时间、地点、是否含利息等与借还款相关的信息;
(2)落款处写明借款人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并最好要借款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谨防借款人真实名字和实际名字有出入;
(3)要求借款人当面签字捺印。
另外,书写借条时最好用出借人自带的水笔或钢笔,尽量不要用铅笔等容易涂改或抹去的笔,以往案例中还出现过有人用“隐形笔”书写借条的情况,这种笔的笔迹在一段时间后会消失不见,到时出借人手里留下的就是一张白纸。
司法实践中,对于借贷合意的证明首先要审核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无书面借条、借款合同等其他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合意的书证;无书面借条、借款合同的,须通过其他录音、短信等去证明借贷合意。
作为出借方,最好“先小人,后君子”,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所以,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首先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其次,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3.仅凭支付宝转账,法院能支持借款吗?
支付宝本身作为电子钱包,现已增加个人交互行为,而支付宝好友还能通过信息确认双方之间的往来,支付宝转账截图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证明的是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司法实践中,仅有支付宝转账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对方可能抗辩该支付宝转账用于还款或其他用途,因此作为出借方,还须补充搜集其他证据去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比如事后补充借条、短信、录音等。
签约律师孔春凤:
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预防服务。擅长领域为民商事、企业顾问服务、金融及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