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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警方破获杭州首例涉嫌考试作弊罪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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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警方破获杭州首例涉嫌考试作弊罪的案子
2016-05-18

帮人代考,涉嫌犯罪!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上,抓了4个当枪手的大学生!

记者 郑亿 通讯员 张科顶

4月16日下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萧山考场,开考半个小时后,一个相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

监考老师发了她试卷,然后让她把准考证拿出来,核对一下。监考老师发现,眼前的女孩跟照片上的一点都不像。监考老师马上通知考务处,考务处工作人员带着考场监管民警来了。

女孩说,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她上中学时拍的,“真是我!这叫女大十八变!”面对质询,女孩态度坚决。

为慎重起见,考务处决定先让女孩把考试考完。

等她顺利答完题、交了卷,工作人员和民警一起,再次把她叫到了办公室。民警告诫女孩,警方要查明她的真实身份不难,是真是假,到时一看便知。

女孩说出了实情。

她收了一个叫“小青”的同学300块钱,答应她在这场自学考试里当“枪手”。

小青跟她一样,都是杭州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小青是她的学姐,今年21岁,眼看就要大学毕业。

小青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很快说了实话——除了她本人和当天被当场发现的那个学妹之外,她还找了同校的另两个男同学替人代考,而她本人,也是由一个在杭州另一所高校任职的朋友介绍的“业务”。

身份信息清清楚楚,小青这个“神通广大”的朋友也很快到案。

他姓周,26岁,安徽人,近年来在杭州一所高校的自考办公室工作,所以小青找来的几个“枪手”同学,跟托他雇用“枪手”的几个考生、考生家长,都称他一声“周老师”。

据周某交代,最早是去年4月,一个自己任职高校的学生家长找到了他。

“这个学生大学期间学业荒废,毕业证书拿不到。家长觉得花了这么多钱供他上了大学,文凭混不到,实在太丢人太不甘心了,就想要孩子去参加自学考试。但孩子这几年都没用过功,自考肯定也是考不出来的,就想到了找‘枪手’。”民警说,“当时这个学生家长总共付了周某5万块钱,全权委托他搞定替考的事情。周某就去找了自己的一个高校在读,成绩也不错的密友小青,让她帮那个考生参加了当年的自考(去年的还是校考,今年的是统考)。”

小道消息一出,去年下半年开始,又陆续有3个周某任职学校的、情况雷同的学生(2个学生是自己出面找的周某,1个学生是家长出面),前后总计付给周某43000元,请他出马寻找“枪手”,参加今年4月的自学考试。

周某于是又找到了小青,再由小青联络了其他3个愿意当“枪手”的同学。每门考试,周付给小青替考费1600元,支付其他3个“枪手”却只有300到500元不等,其他3人并不知道这个情况……

“几个当‘枪手’的学生到案后都很后悔,他们完全不觉得这是个法律问题,就当成一份收入还不错的外快而已。其他同学也有出去打零工赚外快的,他们只是形式不同。”民警叹口气,给几个人好好做了一番普法工作——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涉嫌考试作弊罪,周某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拘,其他涉案人员,包括4个考生(其中2个是自己直接出面联系周某的)、2个考生家长(直接出面帮孩子联络周某并付钱)、4个替考人员,也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从萧山警方了解,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警方郑重提醒,望广大市民群众能秉承诚信参考的原则,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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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警方破获杭州首例涉嫌考试作弊罪的案子
2016-05-18

帮人代考,涉嫌犯罪!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上,抓了4个当枪手的大学生!

记者 郑亿 通讯员 张科顶

4月16日下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萧山考场,开考半个小时后,一个相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

监考老师发了她试卷,然后让她把准考证拿出来,核对一下。监考老师发现,眼前的女孩跟照片上的一点都不像。监考老师马上通知考务处,考务处工作人员带着考场监管民警来了。

女孩说,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她上中学时拍的,“真是我!这叫女大十八变!”面对质询,女孩态度坚决。

为慎重起见,考务处决定先让女孩把考试考完。

等她顺利答完题、交了卷,工作人员和民警一起,再次把她叫到了办公室。民警告诫女孩,警方要查明她的真实身份不难,是真是假,到时一看便知。

女孩说出了实情。

她收了一个叫“小青”的同学300块钱,答应她在这场自学考试里当“枪手”。

小青跟她一样,都是杭州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小青是她的学姐,今年21岁,眼看就要大学毕业。

小青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很快说了实话——除了她本人和当天被当场发现的那个学妹之外,她还找了同校的另两个男同学替人代考,而她本人,也是由一个在杭州另一所高校任职的朋友介绍的“业务”。

身份信息清清楚楚,小青这个“神通广大”的朋友也很快到案。

他姓周,26岁,安徽人,近年来在杭州一所高校的自考办公室工作,所以小青找来的几个“枪手”同学,跟托他雇用“枪手”的几个考生、考生家长,都称他一声“周老师”。

据周某交代,最早是去年4月,一个自己任职高校的学生家长找到了他。

“这个学生大学期间学业荒废,毕业证书拿不到。家长觉得花了这么多钱供他上了大学,文凭混不到,实在太丢人太不甘心了,就想要孩子去参加自学考试。但孩子这几年都没用过功,自考肯定也是考不出来的,就想到了找‘枪手’。”民警说,“当时这个学生家长总共付了周某5万块钱,全权委托他搞定替考的事情。周某就去找了自己的一个高校在读,成绩也不错的密友小青,让她帮那个考生参加了当年的自考(去年的还是校考,今年的是统考)。”

小道消息一出,去年下半年开始,又陆续有3个周某任职学校的、情况雷同的学生(2个学生是自己出面找的周某,1个学生是家长出面),前后总计付给周某43000元,请他出马寻找“枪手”,参加今年4月的自学考试。

周某于是又找到了小青,再由小青联络了其他3个愿意当“枪手”的同学。每门考试,周付给小青替考费1600元,支付其他3个“枪手”却只有300到500元不等,其他3人并不知道这个情况……

“几个当‘枪手’的学生到案后都很后悔,他们完全不觉得这是个法律问题,就当成一份收入还不错的外快而已。其他同学也有出去打零工赚外快的,他们只是形式不同。”民警叹口气,给几个人好好做了一番普法工作——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涉嫌考试作弊罪,周某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拘,其他涉案人员,包括4个考生(其中2个是自己直接出面联系周某的)、2个考生家长(直接出面帮孩子联络周某并付钱)、4个替考人员,也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从萧山警方了解,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警方郑重提醒,望广大市民群众能秉承诚信参考的原则,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