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只值12块钱?这能用金钱衡量吗? 公安认定不构成盗窃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处罚决定 记者 甘凌峰 投进纪委意见箱里的举报信,却被人偷出来看了。 为了这事,温州乐清人卓礼富报了警,但警方说举报信只值12元不构成盗窃,对偷举报信的人不予行政处罚。 于是,卓先生又打了全国首例由“偷举报信”引发的行政官司。近日,乐清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公安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纪委意见箱里的举报信被偷了 去年5月19日,乐清市第三农村基层作风巡查组决定对淡溪镇长青村的党员干部、村财务监督小组开展巡查,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 卓先生是长青村人。5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他和另外3个村民一起,把33份实名举报材料塞进意见箱。 这33份举报信分别举报了不同的问题。 因为怕人动手脚,他们在投放举报信的过程中,还特意拍了视频和照片,作为证据。 但5月23日下午,卓先生再次到意见箱前,却发现之前已塞得满满的意见箱空了许多。他向巡查组咨询,对方表示没来取过举报信。 联想到这两天村里传出“某人在告某人”的议论,卓先生意识到自己的举报信被偷了。他们立刻向乐清市公安局淡溪派出所报了警。 公安认定“不构成盗窃” 5月25日,巡查组开检意见箱,里面只看到17份举报件。5月29日,淡溪派出所以盗窃案受理。 可惜的是,虽然意见箱上方有摄像头,但拍摄角度无法拍到偷举报信的人。 淡溪派出所经多方调查,最终查明5月21日上午9点半左右,两个村民走到意见箱边,从里面取出一份举报信,拿到家里看。十几分钟后,他们把举报信重新放进了意见箱。 两个村民说,偷走举报信只是出于好奇。 卓先生等人认为至少被偷走了10份举报信。对此,派出所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去年7月23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两村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不予行政处罚。 卓先生说,得知处理结果的那一刻,他感觉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派出所说被盗的举报信只值12块钱,所以构不成行政处罚。12块钱派出所是怎么算出来的?举报信能用金钱衡量吗?如果有人偷了高考试卷,难道损失的只是几张纸的价值吗?” 卓先生不服,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温州公安局维持了上述决定。 法院撤销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 去年12月24日,“认死理”的卓先生又向乐清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要告乐清公安局和温州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的《决定书》。 今年1月29日,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温州市公安局在法庭上说,两涉案嫌疑人只是看了下举报材料就放回去,不能以盗窃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乐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乐清公安局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并判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温州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 法院的依据是,两被告偷看举报信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乐清公安局只审查他们是否涉嫌盗窃,没有一个全面的审查和判断,明显不当。 律师:偷看举报信应行政拘留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偷看举报信的行为不能用“盗窃纸张的金额”来评判,一封举报信可能可以为国家挽回巨大的损失,惩治腐败,这才是它的价值。 偷看举报信确实不构成盗窃,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这属于私开他人信件、邮件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而且,私开举报信比拆看其他信件性质更为恶劣,起码要行政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