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悍妻、柔情女子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伍娜
自己名下的财产如何处分,真的全凭自己做主吗?
杭州的张先生为了把财产留给“非亲非故”的张女士,特地立了遗嘱、做了公证。然而,最终结果却有些出人意料。
张先生有家室。他和妻子结婚几十年了,妻子是有名的悍妻,在和妻子分居前,妻子稍不如意,对他挥手就打,张口就骂,而且从来不顾及他的面子。后来,他忍受不了了,就从家里搬了出来。
其间,他结识了年龄相仿的张女士,两人性情相投,并开始同居。原本小日子过得蛮幸福,然而祸从天降,五年前,张先生患了肝癌,而且是晚期。
令他欣慰的是,张女士并没有因此离开他,在他患病住院期间,她每天为他端茶送饭、擦洗护理,照料得十分细心;而妻子从亲戚朋友处得知他重病的消息,连个电话都没有。
病榻上的张先生对这个同居女友更是充满了感激和歉疚之情,对妻子彻底寒心。几经思虑,他决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价值约6万元的财产留给自己爱的女人。
遗嘱写得很详细,包括妻子曾经如何如何地虐待他,这个同居女友如何如何对他好,在生病期间如何如何细心照料他,都写得非常详细。生怕其中有什么疏漏,他对这份遗嘱是改了又改,最后,为确保万无一失,他还特地到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
安排好这一切后,张先生去了另一个世界。
张女士尽心尽力地为张先生料理了后事,之后,她拿着遗嘱找到张先生的妻子,要求分割财产。听说丈夫把财产留给了一个“外人”,张先生的妻子又惊又怒,一口回绝。
双方交涉了几次,张先生的妻子态度坚决,拒不配合交出遗产。无奈之下,张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
庭上,张女士提出,“死者为大”,张先生已经离世,应当尊重死者遗愿,将指定财产交由自己继承。而张先生的妻子反驳说,自己虽然和老公分居多年,但并未离婚,法律上还是夫妻,张作为“小三”,长期和自己丈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今还要来分财产,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均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请,理由是张先生所立遗嘱内容违背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故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判决结果出来,大家议论纷纷,有人叫好也有人质疑。
支持者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小三”的人,端正了民风;反对者则认为,法院置《继承法》的明确规定于不顾,用“道德”二字判张女士败诉,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死者意愿的极端不尊重。
且不论对与错、情与法的争论,你可能会问:公证过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吗?为什么“真爱”得不到法律支持?
这些问题,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为大家解答。
签约律师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部首席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为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涉外婚姻纠纷以及其他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主要社会兼职有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1.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再次,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最后,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个人的财产。
另外,形式要件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公证遗嘱的形式在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
2.如果张先生在去世前就把财产给了张女士,可以避免纷争吗?
答案是否定的,张先生如果在去世前把财产给了张女士,他的妻子同样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侵犯了其财产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非因生活所需处置财产需要另一方的同意,除非是善意第三人。而张先生与张女士的关系决定了张女士不是善意第三人。
3.为什么“真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非婚同居关系不仅仅只是少了一个名分的问题,张先生不能给“真爱”一个交代的根源在于他们没有领结婚证。
在非婚同居关系中,财产不是法定的共同共有制,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其中一方有财产赠与,他的另一半也有权拿回去,因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所以,作为婚姻关系中的第三人,张女士没有法定继承权,张先生留下的财产她无权继承,就算有遗嘱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还有一点,两人即便有了孩子,也属于非婚生子。
如果张先生真的与妻子感情不和,而与张女士有真爱,就应在同居期间理清三者的关系,与妻子离婚,从法律上给“真爱”一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