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琳 通讯员 夏法 昨天下午2点半,下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原告方是一家实业公司,在建国北路凤起路口一栋大厦里买了两层楼,是大厦业主之一;被告方则是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 双方负责人都没有到场,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原告女律师说,之所以到法院起诉,因为去年有媒体到大厦调查采访停车费的事,根据采访内容和专项审计报告来看,大厦一年下来光是公共泊位停车费收入就有70至80万,这个数据和物业公布的收入相差太大。 女律师说,这家物业公司是2005年进驻大厦的,已经做了10年物业管理工作,前面的账暂且不算,就拿近4年来说,公司怀疑他们隐瞒了至少200万元的收入。 去年下半年,公司多次要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布各项开支明细,都遭到了拒绝。 在起诉状中,原告共提出8项诉请,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公共部位(包括公共停车位、广告牌等)经营账目、集中供热改造方案合同及收支明细、单身公寓电梯使用费、代收代付水电费、绿化改造支付凭证等一系列账目清单。 被告男律师则说:“这些公共部位的经营性收支我们是有定期公开的,一般来说每半年会公布一次。” 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请,他反驳说,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上诉资料的主体应当是业委会而非物业公司,即便业主要主张知情权,也应向业委会主张,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向个别业主汇报经营收支明细。 “我们的账目肯定是清楚的,但前几年的那些资料都已经移交给业委会了。”男律师说,物业是和业委会签的服务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往年的收支账目表要交给业委会存档管理,他们眼下已经没法去查证了。 至于原告所说有媒体来调查停车费的事,男律师说自己看过相关采访视频,该视频经过剪辑,既没有播出证明,也没有明确来源,他觉得可信度不高。 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双方分歧很大,也不愿意接受调解。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这个案件涉及到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关系。 一般来说,小区一切权力由全体业主说了算,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要为业主的利益负责,物业则是受托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公司。 业主可以积极监督业委会行使权力;业委会也应该主动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定期公布公共账目等信息。 答疑签约律师: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