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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小区开放”: 涉及业主权益 有一个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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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小区开放”: 涉及业主权益 有一个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2016-02-24

“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对社会关注的“小区开放”问题进行了回应。

程新文说,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有新的理念和探索。“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程新文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纠纷。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同济大学副校长、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总规划师吴志强教授说,文件中提及的“封闭住宅小区”并非指所有的城市社区,而是指绵延数千米甚至面积超过几平方公里的“超级单位大院”和“超大小区”或者“超大楼盘”,关键是它们的超大封闭尺度影响了整个城市道路交通结构体系,造成主干线被打断,形成大量丁字路。上海在规划、建设中,长期以来避免了这种“超大封闭社区”,很少有像北方城市历史上诸多的“超级单位大院”和华南城市近年“造城运动”形成的“超大楼盘”,也就没有到处拆墙的必要。

吴志强举例说,北方某钢铁企业建成的单位大院,聚集人口数万,面积达5平方公里,如此之大的封闭围墙作为“城中之城”,势必成为城市交通的盲点。这才属于停建、切分之列。

吴志强指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街区制是破解城市中心地段封闭拥堵还给公众地面步行空间的良药。但是,街区制并非就是破除所有城市住区的围墙,主要是进行面积的限制,一个单位不能超大到整个城市的道路系统。在纽约、巴黎等城市的街道上,小庭院、小花园还是随处可见的。

据新华社、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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