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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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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010-02-27

  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一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交易所结合股指期货市场的特点,要求期货公司了解客户、客观全面衡量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建立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实现市场的平稳运行。

  根据该制度的要求,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资金要求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知识测试要求

  投资者应参加期货公司培训,掌握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测试评分不得低于80分。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参加测试,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应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3、交易经历要求

  投资者在申请开户时,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近3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4、综合评估要求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能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的,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

  投资者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5、其他要求

  投资者应到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经营场所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投资者应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投资者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详细内容,请登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网站www.cffex.com.cn和浙江期货行业协会网站www.fazj.org“投资者教育”栏目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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