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李庄案二审结果出来了。在重庆扫黑中“进去”的北京律师李庄,被一审判定的罪名——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仍成立;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减为一年六个月。 李庄案从一审到二审,有很多的戏剧性。其中一个很大意外是,二审出庭不久,李庄就“彻底认罪”,弄得他的辩护律师都措手不及,大感意外。当时就有人议论:是不是背后达成某种交易或默契?2月9日二审宣判时,李庄有“减刑”——少了一年。但李庄显然认为没有达到预期,所以当庭大曝“诉辩交易”,表示二审认罪有假,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到底——这又出人意料。 可想而知,最理想的效果是通过“认罪”而达成“缓刑”。缓刑与被判一年半,毕竟距离较大。“李庄当庭大喊,开庭前有关领导做过他的工作,承诺只要认罪就判缓刑。现在这个结果显然丧失诚信。”个中的悖论是明晰的,李庄博弈的风险也是明显的,因为他认罪既有可能谋得缓刑,也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因为他认罪就是支持了警方检方的观点,就说明抓对了人。 这背后确实是“诉辩交易”吗?所谓“诉辩交易”,是一种司法制度,又称“诉辩谈判”或“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指控较轻的罪名指控,或减少控诉罪行,或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等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这在英美法系国家用得比较多。在美国,大凡检察官在决定对某一被告提起公诉以后,有两条路可供选择:一是直接提交法院进行审判;二是与辩护人进行诉辩交易。“第二通道”是一条妥协的道路,既可避免控方因有罪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危险,亦能换来被告人的“通力”合作,从而减少诉讼成本。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过“诉辩交易”的判例,但毕竟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设立“诉辩交易”的法律规范。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那么“诉辩交易”就很可能成为一种摆不上台面的“潜行为”“潜规则”。“诉辩交易”弄不好就会变成“投机取巧”——对控辩双方来讲都存在这种可能。 从一定意义上说,别国普遍适用的“诉辩交易”,有点类似我国的“坦白从宽”原则。李庄二审刑期减少一年,法院给出的理由就是“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当然不会认为背后有什么“诉辩交易”。从宏观意义上看,今后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逐渐试行引入“诉辩交易”,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 “诉辩交易”是建立在基本证据之上的。“证据推定”是最重要的司法原则。有句著名的拉丁法谚说:“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李庄的结果就是这样的“不利于”——尽管现在李庄案似乎“了犹未了”。所谓“破坏证据”,是指销毁、改变、伪造或疏于保存证据——但法庭同样要证明“破坏证据”这个事实。重庆打黑,审判时有律师曾在庭上慷慨陈词,大呼“打黑不是黑打”,这作为一种期待是很正确的,但若要证明“打黑已是黑打”,同样需要证据的支撑。 律师尊重的对象是法律。律师的天职是为自己的辩护对象“说话”,律师不能、也不可能退回成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否则公平公正就是无法实现——那真是天要塌下来的。哲人曾云:“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但现实中确有“坏的律师”存在——2005年至2009年,共有7位北京律师因刑事犯罪,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所涉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妨害公务罪等。可见律师的洁身自好多么重要。但对律师的罪刑判定,同样要由证据说话,无论有否“诉辩交易”,都应办成“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