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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许霆”案余音未了
2010-02-04

  何鹏向最高法院申诉

  我有错无罪,银行要赔我10万元

  昨天,“云南许霆”何鹏委托律师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邮寄出特快专递,申请对他的案件进行调查复核,并改判无罪。同时,何鹏准备向陆良县法院起诉把钱错打到他卡上的银行。他认为,是银行的过错导致他受牢狱之苦。

  何鹏原系云南公安专科学校学生。2001年3月,他用农业银行金穗储蓄卡到自动柜员机上取钱,发现仅有的10元余额后面多出许多个“0”(变成100多万元)。此后何鹏221次到多台柜员机上取款,共取得近43万元。

  2002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2008年3月,案情类似的广东许霆案改判,何鹏家人变卖家产四处申诉。去年11月,云南省高院将何鹏案刑期改为8年半。今年1月,最高院核准改判,何鹏出狱。

  何鹏出狱后,一边设法尽快让自己融入新的生活,一边思考:“究竟是忍辱负重地过日子,还是要为自己讨个公道?”考虑再三,何鹏认为自己有错但没有罪。

  何鹏在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机构递交的申诉状中写道:一审认定的事实规避了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该案的发生与银行的“重大过错”分不开。“我不知道为什么我的银行卡上会多出那么多钱,银行对此应该有个解释。”

  何鹏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他使用的借记卡(储蓄卡)没有透支的功能,原告使用证明他“透支”的证据显然不当。“我输入正确的密码取款,就应视为持卡人的交易合法。我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何鹏准备状告当事的银行,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向他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10万元。“银行的重大过错引诱我取款。” 据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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